上经乾传卷一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
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
天地变化,草木蕃,天地闭,贤人隐。《易》曰“括囊无咎无誉”,盖言谨也。
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於四支,发於事业,美之至也。
阴疑於阳必战(1)。为其嫌於无阳也,为其嫌於非阳而战。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2),故称“血”焉(3)。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
(1)辩之不早,疑盛乃动,故“必战”。 (2)犹未失其阴类,为阳所灭。 (3)犹与阳战而相伤,故称血。
上经乾传卷一 屯
屯:元亨,利贞(1)。勿用有攸往(2),利建侯(3)。
(1)刚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则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则无险,故“利贞”。 (2)往,益“屯”也。 (3)得主则定。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1)。雷雨之动满盈(2)。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3)。
(1)始於险难,至於大亨,而后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贞”。 (2)雷雨之动,乃得满盈,皆刚柔始交之所为。 (3)“屯”体不宁,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时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处造始之时,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1)。
(1)君子经纶之时。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1)。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2)。以贵下贱,大得民也(3)。
(1)处屯之初,动则难生,不可以进,故“磐桓”也。处此时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贞建侯乎?夫息乱以静,守静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谦。屯难之世,阴求於阳,弱求於强,民思其主之时也。初处其首而又下焉。爻备斯义,宜其得民也。 (2)不可以进,故“磐桓”也。非为宴安弃成务也,故“虽磐桓,志行正也”。 (3)阳贵而阴贱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1)。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1)志在乎“五”,不从於初。屯难之时,正道未行,与初相近而不相得,困於侵害,故屯邅。“屯”时方屯难,正道未通,涉远而行,难可以进,故曰:“乘马班如”也。寇谓初也。无“初”之难,则与“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从於初,故曰“女子贞不字”也。屯难之世,势不过十年者也。十年则反常,反常则本志斯获矣。故曰“十年乃字”。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1)。
《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1)三既近五而无寇难,四虽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进而无屯邅也。见路之易,不揆其志,五应在二,往必不纳,何异无虞以从禽乎?虽见其禽而无其虞,徒入于林中,其可获乎?几,辞也。夫君子之动,岂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穷也”。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1)。
《象》曰:求而往,明也(2)。
(1)二虽比初,执贞不从,不害已志者也。求与合好,往必见纳矣。故曰“往吉,无不利”。 (2)见彼之情状也。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1)。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1)处屯难之时,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无物不与,拯济微滞,亨于群小,而系应在二,屯难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间,小贞之吉,大贞之凶。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1)。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1)处险难之极,下无应援,进无所适,虽比於五,五屯其膏,不与相得,居不获安,行无所,适穷困闉厄,无所委仰,故“泣血涟如”。
上经乾传卷一 蒙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1)。利贞(2)。
(1)“筮”,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来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复惑也。故初筮则告,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唯二乎?以刚处中,能断夫疑者也。 (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蒙以养正乃圣功也。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1)。“蒙,亨”,以亨行,时中也(2)。“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3)。初筮告,以刚中也(4)。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1)退则困险,进则阂山,不知所适,蒙之义也。 (2)时之所愿,惟愿“亨”也。以亨行之,得“时中”也。 (3)“我”谓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阳也。凡不识者求问识者,识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谘於暗。故《蒙》之为义,“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来求我,志应故也。 (4)谓二也。二为众阴之主也,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君子以果行育德(2)。
(1)山下出泉,未知所适,蒙之象也。 (2)“果行”者,初筮之义也。“育德”者,养正之功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1)处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发也。蒙发疑明,刑说当也。“以往吝”,刑不可长。 (2)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1)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妇者,配已而成德者也。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干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