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本命年结婚好吗?

星座 m.xingzuowu.com 2011-08-03 编辑:星座屋小编3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一种解读 曹林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要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 后,就可以拿到结婚证。据新华社报道,1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实施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今后结婚将完全成为个人的事,登记机关将充 分简化登记手续,一切以服务为主。而在此前关注度很高的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的问题上,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

      让医学决定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科学的给了科学;结婚完全成为个人的事,人民的给了人民——这是笔者对新条例最大的感 觉。有人从“权利回归”的角度解读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也有人从“管理”二字的退位分析个人对“婚姻主体”地位的占领,都很有道理,不过笔者认为,新 旧替代最大的闪光点在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去除了旧条例中政府“无限理性”下的“无所不为”,以“有限理性”的法治精神面向公民社会,该让科学决定的 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

      “有限理性”是批判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计划经济的逻辑中包含着政府强烈的“无限理性” 思想:政府是全知全能的,理性是无所不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依靠政府理性的指令性计划统筹安排加以实现。事实证明,政府的这种自负并不能带来预期 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哈耶克就说了: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政治家“试图 设计人类前途”的危险。

      二十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理念已经充分融入到国家许多经济政策中,“有限理性”的政府思想也在诸 种经济决策中得到了体现,可是在经济以外的领域,折射政府“无限理性”自负的许多政策和规定还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比如说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就很明 显:政府以“婚姻登记的高门槛”表达着自己的全知全能,要这个证明,要那个检查,充分地排斥公民的个人理性——个人的决定是不智的,我政府要用自身的“无 限理性”保证你每个公民婚姻的幸福!

      而新条例中种种限制的退位表明政府在承认:政府在“婚姻”这样的事情上的理性洞察力比不上当事人 本身,政府并非全知全能,政府并非包揽万事,政府理性只应该对公共事务负责。在婚姻大事上,谁也没有当事人更了解自己的幸福,谁的理性也比不过当事人,所 以,结婚自由的决定权只能属于他们自己。同时,在婚姻自由的放权中,政府并没有丧失应有的理性,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是尊重科学的体现:该让科学决定的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

      推而广之,笔者由此想到了现 实中还有不少类似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种表现政府“无限理性”管理思维的政策:属于个人理性能够协调的没有还给个人,属于科学才能决策的没有交给科 学,政府在“无限理性”的越位管理中代理个人幸福,代科学发言,这直接导致了现实中许多私权以“公益”的名义被剥夺,许多腐败以科学的借口在发生,这是很 危险的。我想,应该到了政府清除自身“无限理性”的管理思维和越位政策的时候了,科学的给科学,人民的给人民,自己留下一颗执政为民的服务之心。

 

婚姻登记条例让爱更自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人情味更浓

     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这一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 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九年,其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婚检不作硬性规定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