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随传卷三

星座 m.xingzuowu.com 2012-06-12 编辑:小编11

  (1)相临之道,莫若说顺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诚,故物无违也。是以“君子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也。

  初九:咸临,贞吉(1)。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1)“咸”感也。感,应也。有应於四,感以临者也。四履正位,而已应焉,志行正者也。以刚感顺,志行其正,以斯临物,正而获吉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1)。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1)有应在五,感以临者也。刚胜则柔危,而五体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顺於五,则刚德不长,何由得“吉无不利”乎?全与相违,则失於感应,其得“咸临,吉无不利”,必未顺命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1)。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1)甘者,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宜其“无攸利”也。若能尽忧其危,改修其道,刚不害正,故“咎不长”。

  六四:至临,无咎(1)。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1)处顺应阳,不忌刚长,而乃应之,履得其位,尽其至者也。刚胜则柔危,柔不失正,乃得“无咎”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1)。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1)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则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不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临大君之宜吉”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1)。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1)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

  上经随传卷三 观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1)。

  (1)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也。

  《彖》曰:大观在上(1)。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2)。

  (1)下贱而上贵也。 (2)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1)。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1)处於观时,而最远朝美,体於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巽顺而已,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

  六二:闚观,利女贞(1)。

  《象》曰:“闚观,女贞”,亦可丑也。

  (1)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已。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闚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闚观而已,诚“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1)。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2)。

  (1)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 (2)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1)。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1)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1)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1)。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2)。

  (1)“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2)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1)。

  (1)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推荐周易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