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经夬传卷五

星座 m.xingzuowu.com 2012-06-12 编辑:小编11

  六四:井甃,无咎(1)。

  《象》曰:“井甃,无咎”,修井也。

  (1)得位而无应,白守而不能给上,可以修井之坏,补过而已。

  九五:井洌寒泉,食(1)。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1)洌,洁也。居中得正,体刚不挠,不食不义,中正高洁,故“井洌寒泉”,然后乃“食”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1)处井上极,水已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济,渊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犹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则物归之,往无穷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下经夬传卷五 革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1)。

  (1)夫民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故革之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后乃得“元亨利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当也。悔吝之所生,生乎变动者也。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1)。“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说,大亨以正,革而当,其悔乃亡(2)。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

  (1)凡不合,然后乃变生,变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为“革”也。“息”者,生变之谓也,火欲上而泽欲下,水火相战,而后生变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2)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说”也。“文明以说”,履正而行,以斯为革,应天顺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当如何?

  《象》曰:泽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时(1)。

  (1)历数时会,存乎变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1)。

  《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

  (1)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应变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为也。巩,固也。黄,中也。牛之革,坚仞不可变也。固之所用常中,坚仞不肯变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1)。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1)阴之为物,不能先唱,顺从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从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同处厥中,阴阳相应,往必合志不忧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1)。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1)已处火极,上卦三爻,虽体水性,皆“从革”者也。自四至上,从命而变,不敢自违,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实诚,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犹征之,凶其宜也。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1)。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2)。

  (1)初九处下卦之下,九四处上卦之下,故能变也。无应,悔也。与水火相比,能变者也,是以“悔亡”。处水火之际,居会变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时愿,是以“吉”也。有孚则见信矣。见信以改命,则物安而无违,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处上体之下,始宣命也。 (2)“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1)。

  《象》曰:“大人虎变”,其文炳也。

  (1)“未占而孚”,合时心也。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1)。征凶,居贞吉(2)。

  《象》曰:“君子豹变”,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顺以从君也。

  (1)居变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能成其文。小人乐成,则变面以顺上也。 (2)改命创制,变道已成,功成则事损,事损则无为。故居则得正而吉,征则躁扰而凶也。

  下经夬传卷五 鼎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饪也(2)。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3)。巽而耳目聪明(4)。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1)。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从贵也(3)。

  (1)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2)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3)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1)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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