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上经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御寇以刚,上下皆得其道。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险,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待之义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故占者为有所待,而能有信,则光亨矣。若又得正,则吉,而利涉大川。正固无所不利,而涉川尤贵于能待,则不欲速而犯难也。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此以卦德释卦名义。“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以卦体及两象释卦辞。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上,上声。乐,音洛。云上于天,无所复为,待其阴阳之和而自雨尔。事之当需者,亦不容更有所为,但饮食宴乐,俟其自至而已。一有所为,则非需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郊,旷远之地,未近于险之象也,而初九阳刚,又有能恒于其所之象,故戒占者能如是,则无咎也。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难,去声。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衍,以善反。衍,宽意。以宽居中,不急进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泥,将陷于险矣。寇,则害之大者。九三去险愈近,而过刚不中,故其象如此。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外,谓外卦。敬慎不败,发明占外之占。圣人示人之意切矣。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交坎体,入乎险矣,故为需于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进,故又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则虽在伤地,而终得出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酒食,宴乐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阳刚中正,需于尊位,故有此象。占者如是而贞固,则得吉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阴居险极,无复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应九三。九三与下二阳需极并进,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顺之,有敬之之象。占者当陷险中,然于非意之来,敬以待之,则得终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当,都浪反。后凡言“当位”、“不当位”者,仿此。以阴居上,是为当位。言不当位,未详。
坎下,乾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窒,张栗反。讼,争辩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遁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以卦德释卦名义。“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逋,补吴反。眚,生领反。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窜,七乱反。掇,都活反。掇,自取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渝,以朱反。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上九,或锡之般
革带,终朝三褫之。褫,敕纸反。般革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坎下,坤上。
师:贞,丈人吉,无咎。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王,往况反。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以,谓能左右之也。一阳在下之中,而五阴皆为所以也。能以众正,则王者之师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又以卦体、卦德释“丈人吉,无咎”之义。刚中,谓九二。应,谓六五应之。行险,谓行危道。顺,谓顺人心。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毒,害也。师旅之兴,不无害于天下,然以其有是才德,是以民悦而从之也。
